近日,青山湖区法院审判了一起抢劫案。
审理查明
被告人黄某经事先踩点,携带折叠水果刀、带金属钩和插头的电线等作案工具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小区独栋别墅,翻墙入内,并攀爬进入该别墅二楼,在二楼西北卧室化妆台窃得项链1条及耳环类首饰7个(共计价值人民币1100元)。黄某又来到东北卧室,翻找钱物,惊醒被害人辜某(79岁)、胡某(83岁),黄某先后持水果刀及要用电线捆绑、电击恐吓、威胁辜某、胡某,威逼辜某、胡某打开卧室的保险箱或交出人民币10万元,辜某、胡某表示没有保险箱钥匙且家中没有多少现金,后黄某劫得辜某、胡某钱包内人民币9500余元及上述首饰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场从其身上查获项链1条、耳环类首饰7个及现金人民币2010元,上述物品扣押后均已发还给二被害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6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且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
一、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赃款人民币7490元给被害人辜某、胡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