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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事别谈感情,我们只谈钱!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李露  发布时间:2021-02-22 19:00:41 打印 字号: |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拖家带口,将债务人的配偶、子女等一同列为被告很是常见。

夫妻关系中,一方欠的钱,另一方一定要还吗?

一个案例告诉你答案:

 

王某和万某已离婚多年。

但最近,万某接到了一张法院传票,被要求参加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诉讼。

原来,王某被人告了。他与万某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了一笔债务,现在债权人起诉,要求万某和王某共同清偿这笔债务。


经审理查明:

王某开办公司的银行卡一直是王某个人在使用;

欠款借条上只有王某的签名,并没有万某的名字;

王某和债权人都无法证明这笔借款是用于王某、万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更无法证明告知过万某。

最终,法院判决,万某无需承担该笔债务。

 

法条引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释法

该法条告诉我们,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二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是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

简单地说,在一方不知情,或者并非用于家庭日常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所产生的负债,不能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该法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强化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对家庭和弱势群体实施倾斜性地保护,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同时也对促进夫妻关系朝着更加平等的方向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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