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起诉证据等材料。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资格证明。
二、当事人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向原告宣读;原告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三、起诉状和口头起诉笔录,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法人应提交年检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以下简称授权委托手续)
六、下列案件,原告应当附有相应的起诉证据:
(一)劳动争议案件、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机构作出的文书,必要时,还应提供证明文书送达时间的证据材料;
(二)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提交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进行交易的凭证、投资损失等证据材料;
(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当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四)选民资格案件,应当提交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
(五)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死亡,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申请宣告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不满两年的公民死亡的,应当提交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书面证明;
(六)依据管辖协议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书面协议;
(七)其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起诉证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八、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原告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清单指引
(民事案件)
尊敬的当事人,您好!
请您在起诉时准备好以下材料:
一、起诉状内容:
□原、被告身份信息
□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不应包含谩骂和人身攻击言辞 □ 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其他
二、起诉状份数/委托材料/证据:
□起诉状 份
□自然人原告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人原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者注销情况说明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代为起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符合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情形的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
□律师代理起诉:律师事务所函及执业证复印件
□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起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近亲属代理起诉: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近亲属关系证明
□公司员工代理起诉: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劳动关系证明
□普通公民代理起诉: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委托方所在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信
□涉外原告: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法律规定的公证、认证手续
□涉外委托:经法律规定的公证、认证的委托材料
□确定本院有管辖权的证明材料或者依法定管辖的说明
□其他
民事诉讼举证指南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几类案件举证责任:
(1)特殊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由相应的当事人承担。
(2)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和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举证的有关事项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外,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诉讼代理指南
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代理
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函和委托人本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非执业律师、尚处停止执业期间的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公民身份接受代理参与诉讼活动。
公民代理
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当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必须向本院提交委托人本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近亲属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提供亲属关系和受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法院提供推荐文书和接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
其他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法院提供接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并经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许可。
授权委托书
委托权限是授权委托书的重要部分。一般授权委托只授予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的权利,而不能处分实体权利,在委托书上只需写明“一般委托”即可。特别授权则还授予代理人一定的处分实体权利的权限。特别授权必须对所授予的权限进行明确列举,如果仅仅写“全权代理”或者“特别授权”,则视为一般授权。特别授权的权限包括:代为起诉;调查、提供证据;出庭;进行和解;接受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签署诉讼文书;申请撤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受委托人双方本人签名。
民事再审审查申请须知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简称“两类案件”)。对两类案件申请再审的,应当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的材料。
原、被告或者第三人一方为三人及以上的案件和原审法院受理的三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符合一审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申请再审人和被申请人均为公民二种情形之一的案件为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需要递交的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当事人的人数再加贰份;每一份写明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和现住地址,在再审申请人处自然人用黑色签字笔签名盖手印,法人盖公章;
(二)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代表身份证明,全部加盖公章;
(三)授权手续(有授权代理人的案件才需要):授权委托书(自然人签名盖手印,法人盖公章):①授权律师还要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②授权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交法律服务所函、法律服务工作者证件复印件;③授权自然人还要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能证明该自然人系当事人的近亲属、工作人员的材料;若授权的自然人不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的,还要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信。
(四)原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五)裁判文书的生效证明。若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的时间,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但再审申请人认为未超过申请再审期间的,应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六)在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七)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新证据复印件;
(八)提交再审申请书和终审法院生效法律文的电子文本文档(注:要可编辑的Word文本文档,不得是扫描的图片格式);
(九)应当提交打印的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十)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民事诉讼申请再审指南
一、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规定审查;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另行起诉。
四、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五、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的事由提出。其中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七、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