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银行卡在生活中实属平常小事,但因这事蹲大牢可听说过?
近期,青山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办理银行卡触犯刑律的案件。
舒某在网络上看到一则广告:收购银行卡!闲置的银行卡,提供卡和密码,即可产生收益,无任何交易记录的新卡最佳,只需提供办卡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开户行准确名称。
还有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舒某立即和对方联系,一个名为“海绵宝宝”的客服和舒某对接,称办理的银行卡一般用于“网络游戏过账”和“传媒公司过账”,实际上,就是网络赌博,用于转账时候使用,需要多人多个账号。但你并不需要参与其中,只是提供银行卡即可获利。
天真的舒某相信了“海绵宝宝”的话,之后在江西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多家银行办理借记卡出售给对方,获利4800元。通过舒某提供的银行卡,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243800元。
舒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
法院判决,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舒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庭审现场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9年11月最高法、最高检出台了司法解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有关认定问题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舒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近年来,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开设赌博网站、洗钱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均需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支付结算。随着通讯、金融行业实名制政策的落地,犯罪分子为了规避调查,只能购买他人实名登记的银行卡、手机卡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售卡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就有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广大群众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绝不出借、出售给他人,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