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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立案工作的“六项措施”和“八个禁止”》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1-05-28 11:46:21 打印 字号: | |

为全面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度,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六项措施”

一、严格立案登记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出具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当场登记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七日内依法作出裁定。

二、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对人民群众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让人民群众“最多跑一次”。

三、畅通立案渠道。为人民群众提供现场立案的同时,确保网上立案、跨域立案、自助立案、邮寄立案渠道畅通,为特殊群众提供上门立案。

四、保障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对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的案件,七日内作出书面通知。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依法准许缓、减、免交诉讼费用。

五、规范诉前调解工作。诉前调解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三日内将案件移送调解团队。调解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六、确保案件快速流转。立案后,当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应审判部门审理,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日。


“八个禁止”

一、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防止案件该立不立。

二、禁止限号立案、控制立案、推延接收案件,防止案件拖延不立。

三、禁止强迫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防止案件以调代立。

四、禁止超期诉前调解,当事人在诉前调解阶段要求立案不再调解的,立即立案,防止案件久调不立。

五、禁止院、庭室之间相互推诿受理有管辖权的案件,防止案件推而不立。

六、禁止随意、反复退回不符合立案要求的起诉,防止案件拖而不裁。

七、禁止强迫当事人选择立案方式,防止案件立而不畅。

八、禁止跨域立案拒不协作、设置壁垒,防止案件跨域流于形式。

以上规定,接受群众监督。立案庭负责收集汇总赣法民意平台的监督评价意见及群众现场反馈意见,并及时向督察职能部门报告。因违反本规定内容被举报投诉并经查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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