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赣0111刑初212号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三部刑附民公诉〔2021〕Z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对被告张涛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其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张涛支付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3000元;二、判令被告张涛支付专家咨询费人民币1500元;三、被告张涛在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诉讼中,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涛支付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计人民币3000元。缴费方式:张涛须在本协议签订十日内,将上述费用缴存至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定账户(户名: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账号:319901040000270-0000000030,开户行:南昌市农行青府支行),并上缴国库。如果被告没有在十日内按期缴费,每逾期一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滞纳金。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涛支付专家咨询费人民币1500元。缴费方式:张涛须在本协议签订十日内,将上述费用缴存至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定账户(户名: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账号:935018110289202X0085,开户行:江西银行北京东路支行)。如果被告没有在十日内按期缴费,每逾期一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滞纳金。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涛在调解协议签订十日内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需经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核)。
以上调解协议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后,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本院将出具调解书。特此公告。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