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通知公告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1-07-07 15:55:36 打印 字号: | |

(2021)赣0111刑初268号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三部刑附民公诉〔2021〕Z2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对被告柴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柴城支付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4000元;2、判令被告柴城支付专家咨询费人民币1500元;3、被告柴城在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诉讼中,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柴城支付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计人民币4000元。缴费方式:柴城须在本协议签订十日内,将上述费用缴存至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定账户(户名: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账号:14319901040000270),并上缴国库。如果被告没有在十日内按期缴费,每逾期一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滞纳金。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柴城支付专家咨询费人民币1500元。缴费方式:柴城须在本协议签订十日内,将上述费用缴存至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定账户(户名: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账号:935018110289202X0085,开户行:江西银行北京东路支行)。如果被告没有在十日内按期缴费,每逾期一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滞纳金。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柴城在调解协议签订十日内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需经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核)。

以上调解协议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后,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本院将出具调解书。特此公告。

 

2021年7月7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

联系我们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南大道858号

邮编:330029

0791-88612994(导诉台);

0791-88608300(立案庭);

0791-88609685(执行局);

0791-88622677(综合办公室)

执行局24小时值班电话:18178907285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电话:0791-88612991

举报邮箱:qshfy8861299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