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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可起诉扶养费吗?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付彦哲  发布时间:2021-07-26 19:09:29 打印 字号: | |

走进婚姻,就意味着沉甸甸的责任。

“你是否愿意迎娶你身边这位温柔的姑娘做你的妻子,爱她、安慰她、尊重她、保护她,像你爱自己一样。在以后的日子里,不论她贫穷或富有,生病或健康,始终忠诚于她,相亲相爱,直到离开这个世界。”

这句话,相信朋友们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在影视剧中,都听了太多太多次。但是,有多少人明白其中的真义? 

 

案情

邓某(男方)和王某(女方)经自由恋爱结婚,并在婚后不久生下一对双胞胎女儿。

王某多年来患有听力障碍,被认定为听力残疾,病情逐年加重,并影响到生活和工作。

可邓某并未因王某的不幸而对家庭付出更多。相反,在孩子7岁时,邓某离开家庭,留下王某,独自扛起家庭的重担。

苦苦支撑的王某希望邓某回心转意,承担起养家糊口的责任。她将邓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负担扶养费用。

 

判决

判令邓某向王某支付扶养费36000元,并每月向王某支付扶养费1000元。

 

法理明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婚内扶养义务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扶养义务不只是传统婚姻家庭美德中的道德义务,更是夫妻之间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应当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等重大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

 

婚姻不仅仅是一段感情幸福的见证,更需要两个人相濡以沫、携手共进。当发生困难的时候,夫妻双方应当互相扶助,而不是“大难临头各自飞”。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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