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干出荒唐事,错不在酒,在人!
2021年7月21日晚,余某酒后驾车,行驶至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桃湖产业园区门口。
青山湖区交警大队民警王某和魏某等人正设卡检查酒驾。
为躲避检查,余某猛踩油门加速逃离现场,汽车径直撞向执勤的魏某,魏某被顶到汽车引擎盖上。但余某仍未停车,汽车带着魏某沿京东大道一直行驶至艾溪湖大桥。
其间,魏某使用对讲机将汽车挡风玻璃砸碎。
最终,魏某制服了准备弃车逃离的余某,随后余某被赶来的其他民警抓获归案。
经鉴定,余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54mg/100ml。万幸的是,民警魏某的伤势为轻微伤。
青山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为逃避检查,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驾驶机动车撞击及顶撞前行等手段进行袭击,严重危及执法警察的人身安全,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
判决:余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普法小课堂
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情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补充、修改,确定了一批新罪名,自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为袭警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袭击民警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无需致伤就可以构罪。
警察执法权威不容挑衅,法律尊严更不容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