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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 | 交通事故车辆受损, “一庭一中心”教您维权三招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李芸  发布时间:2021-10-20 19:44:55 打印 字号: | |

车在路上走,遇到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可是一旦发生,总是让人心烦。如何合理合法,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南昌市交通事故“一庭一中心” (青山湖区法院塘山法庭)教您三招。

 

先举个例子:某日,夏某骑自行车与刘某的小轿车相撞,导致刘某汽车受损,交警认定夏某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之后两人因车辆维修费用一时相持不下,刘某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维修费用10000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刘某未能提供车辆受损的鉴定资料,且其在维修过程中也未保留维修拆解照片,以佐证其维修项目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就维修费用,刘某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官考虑到其车辆损失实际存在,仅能根据事故现场碰撞情况酌情认定维修费用为2000元,超出部分不予认定。

判决:夏某按责承担刘某的车辆损失费1400元。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后,许多当事人在没有定损的情况下自行修车,修车时又未保留维修证据以证明维修项目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导致部分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关于车辆维修费用,《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规定:赔偿权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许可的修理厂进行车辆维修的,按照维修发票据实计算;其他情形一般按照保险公司定损金额计算。定损金额与实际修车费用相差较大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依据鉴定意见确定。对于小额或者未能定损的维修费用,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车辆损失情况等酌定合理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

法官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下面三招请记牢:

一、现场取证拍照,并联系保险公司定损,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许可的修理厂进行车辆维修;保险公司以肇事车辆仅投保交强险为由不予定损的,也可以联系己方车辆所在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二、未购买保险或损失超出保险限额等未能定损的,事故双方可以协商确定维修厂,并共同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确认,就维修费用达成一致意见。

三、双方协商不成且损失可能超出2000元的,受损车辆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损后交由正规修理厂维修,并保留维修清单、维修拆解照片、付款凭证、维修发票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备维权时使用。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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