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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在哪儿都不能做!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郑青青  发布时间:2021-12-08 18:59:56 打印 字号: | |

徐某和熊某是某驾校的两名教练,同事关系“融洽”。他俩有着共同的“爱好”。闲着没事的时候,徐某总喜欢去熊某车上吸上那么一口,熊某也时常去徐某车上“消愁解闷”。但是,他们吸的不是香烟,而是毒品!

2021年6月至8月期间,二人多次在对方车上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1年9月2日,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熊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审理查明,徐某和熊某二人二年内多次在对方车内吸食毒品,互相提供吸食毒品场所,其中徐某5次,熊某3次。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即使在车内同样触犯该条法律。吸毒,没有“法外之地”!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切勿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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