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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双“一号工程”,青山湖区法院在行动 |善意文明执行案例篇之二,保全申请应当合理合法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李露  发布时间:2022-03-16 19:22:05 打印 字号: | |

因未支付工程款,某实际施工方起诉了其挂靠单位和业主单位,并提出违约金赔偿和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挂靠单位和业主单位的银行账户。这样的诉讼保全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青山湖区法院法官在审理时,通过必要性审查,发现业主单位与挂靠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方与挂靠单位订了挂靠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实际施工方没有提交业主单位应当承担本案责任的证据材料,故只能向挂靠单位主张权利。

法官通过释法明理,向实际施工人释明其中法律关系。实际施工方撤销了对业主单位的起诉和保全,仅申请对挂靠单位采取保全措施。

 

典型意义:

申请诉讼保全是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但对诉讼保全的严格审查也必不可少,法官在诉讼保全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严格审查保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全不合理、不适当,都是有悖司法为民理念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通过严谨的工作方式保护企业的发展,维护辖区的经济稳定。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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