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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双“一号工程”,青山湖区法院在行动丨“破”立并举,圆桌会议显成效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2-04-11 19:37:24 打印 字号: | |

4月11日上午,青山湖区法院通过圆桌会议方式召开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审判长黄刚、审判员吴建国、王露组成合议庭主持会议。破产管理人及两位债权人共同参会。合议庭听取了债权人意见后,破产管理人就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向全体债权人作了汇报。

会议现场



此次进行破产清算的,是一起典型的,因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由债权人申请的被执行人破产案件(“执转破”案件),关系到各债权人的切身利益。

青山湖区法院高度重视,在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并通知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同时积极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并决定采用圆桌会议,能更好地共同协商、平心静气地解决问题。

因原定的债权申报截止日期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均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保障各债权人的权益,更是延长了债权申报期限及延期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在法院、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的共同努力下,该案获得圆满解决。《破产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一致通过。

青山湖区法院将继续推动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尽量最大化实现债权人利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破产案件依法公平高效审理,为推动保障双“一号工程”,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什么是“执转破”

“执转破”,是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的简称,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界限、符合破产条件,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后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制度。

 

 

“执转破”的意义

对债权人而言

1.通过《破产法》关于职工债权优先顺位清偿的规定,维护自身作为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通过《破产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等规定,填补偿债缺口,提高债权清偿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通过破产程序打破执行程序中的清偿顺位,按比例获得公平清偿,维护作为后顺位查封的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通过破产程序追究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责任。

 

对企业和社会而言

1.企业目前虽遭遇财务困难但仍具有市场价值,借助“执转破”重整和解,盘活企业资产、提高管理水平、完善财务结构,使企业恢复生机重新生产经营;

2.作为正当经营的股东,通过“执转破”寻求有限责任保护;

3.通过“执转破”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资源的更有效配置。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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