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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双“一号工程” | 重磅消息!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法律风险告知书(劳动用工篇)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2-04-30 19:17:37 打印 字号: | |

八问八答

1.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劳动者应当如实陈述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情况,自觉配合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但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2.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录用因感染、疑似感染、密接而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其感染、疑似感染、密接人员而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为由拒绝录用。出现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违反平等就业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以上述原因为主要理由或变相理由拒绝录用劳动者,劳动者可以请求赔偿相应损失。

3.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主动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坚守岗位的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如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上述人员或者近亲属可向有关部门请求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疑似病人、密接的企业职工在隔离期、治疗期、观察期不能正常上班的,如何处理?是否发放工资?

用人单位对上述员工不能以无故旷工为由进行处理,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与上述员工的劳动合同,且应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资。但是,劳动者拒绝医学隔离或配合治疗,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者可以主张期限顺延至其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5.企业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停工停产,是否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可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缓解压力?

(1)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期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

(2)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援企稳岗补助、失业保险费返还、技能培训补贴等政策。

(3)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一般为30天),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具体标准由企业根据支付能力确定。

(4)协商延期支付工资,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5)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费缓、降政策。

6.对于员工因疫情不能按时返岗上班,或者企业为了安全考虑不安排部分员工返岗上班的劳动用工,如何处理?

企业可采取(1)优先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应发放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2)如劳动者处于病毒感染恢复期或者身体不适的,可安排病假休息,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当地政府下发的医疗期规定执行。

(3)由于部分劳动者返岗时间较长或长期不能复工的,企业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待岗协议》或签署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待岗期间各项待遇。

7.企业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核准同意擅自复工的,有哪些法律后果?

企业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核准同意擅自复工的,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仲裁的,法律如何规定?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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