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H入职后跟老板一起去出差,路过一个寺庙,门口有一位看手相的先生。先生给老板看了一眼,说道:“大富大贵之人”,然后给小H看了一眼,说道:“努力勤奋之人,但是命线很细,可能会多有磨难。”听到此话,小H转头忧郁地跟老板说:“老板,我只能给你干到四十岁了!”说完,眼巴巴地期待着老板的安慰。老板却愣了一下,恍然说道:“那我就不用给你交养老保险了吧,反正你也用不到。”
笑话虽然有趣,但社保真的可以不交吗?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以协商选择参保?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可否以劳动者人事档案未转移为由,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上班之日起三十日内要为其申请社会保险登记,未登记的,将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过后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不论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关系是否已转移至该单位,该单位均应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在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劳动合同解除后能否再主张经济补偿?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与劳动者约定的形式而不履行该义务。
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自劳动关系建立时起即应当依法缴纳。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时期,试用期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5.劳动者在入职时与用人单位约定只购买某一特定险种的社会保险,其余的保险费用则以补贴形式直接向劳动者发放,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一些劳动者不愿意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而更乐意用人单位直接将该部分社保费用以补贴形式向其支付。但缴纳社保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与劳动者约定的形式而不履行该义务。此种约定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应属无效。劳动者事后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