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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双“一号工程” | 重磅消息!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法律风险告知书(合同篇)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2-05-11 19:58:05 打印 字号: | |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切实担负起依法防控疫情与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政治责任,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定纷止争、矛盾化解、利益平衡、确立规则、行为指引的作用,现就疫情期间企业合同行为方面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提出9条应对处理方法,供企业经营决策参考,以更好地防范化解风险,助力企业健康,依法高质量发展。

  

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买受人不能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买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约成本显著增加,或者导致产品大幅降价,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价款。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货,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款,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履行期限。

已经通过调整价款、变更履行期限等方式变更合同,当事人不能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防疫物资买卖合同后,将防疫物资高价转卖他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买受人可以请求将出卖人所得利润作为损失赔偿数额。因政府依法调用或者临时征用防疫物资,致使出卖人不能履行买卖合同,买受人不能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4.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不能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

  

5.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不能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

  

6.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7.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不能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应当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酌情考虑。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8.当事人订立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不能请求解除;当事人请求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用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接受培训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具有时限性要求的培训合同,变更培训期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培训合同解除后,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提供证据证明因运输途中运输工具上发生疫情需要及时确诊、采取隔离等措施而变更运输路线,承运人已及时通知托运人,托运人不能主张承运人违反该条规定的义务。

承运人提供证据证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起运地或者到达地采取禁行、限行防控措施等而发生运输路线变更、装卸作业受限等导致迟延交付,并已及时通知托运人,承运人可以主张免除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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