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风险告知
助力双“一号工程” | 重磅消息!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法律风险告知书(破产篇)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2-05-17 19:38:11 打印 字号: | |

近期,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复杂多变,为切实担负起依法防控疫情与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政治责任,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的司法功能,现就疫情期间企业破产行为方面可能面临的七个问题作出相应的回答,供辖区企业经营者决策参考,助力企业健康、依法高质量发展。

 

1. 如何发挥破产重整、和解的司法功能,力促受疫情影响但仍具有运营价值的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和恢复生产?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在查明债务人企业是否符合法定破产原因的基础上,应判断企业陷入困境是否因疫情所致。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资金断裂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尚存具有运营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企业,其存续经营符合产业方向的,人民法院应当贯彻“六稳”“六保”政策精神,引导企业尽量通过资产整体盘整进行重整,或者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和解,尽最大努力保企业、保民生。

尤其是对具有涉及防疫物资、涉民生物资的生产、经销、储存、运输等能力的债务人企业,人民法院应引导和支持管理人或债务人企业继续开展营业,积极通过府院协调机制,争取和落实纾困优惠政策,依法推动符合生产条件的债务人挖掘、释放产能,切实保障抗疫物资和民生物资的有效供给。鼓励债务人企业在进入破产司法程序前自行开展资产重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由人民法院提供法律指导和监督,给予必要的协调。

 

2. 疫情防控期间,债权申报期限如何确定?

对于尚未确定债权申报期限的案件,人民法院应综合考量疫情发生地点、发展情况、防控措施等事实对具体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实际影响,合理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并在相关通知书、公告中明确在线申报、邮寄等非现场申报债权的方式。对于债权申报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适当延长债权申报期限,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确因疫情防控影响导致债权申报超出期限的,管理人不得收取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支出的费用。

 

3.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视情灵活安排债权人会议以及相应的通知方式?

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会议应尽可能采用在线视频会议或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并可视情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网络应用服务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表决的,应当对参会和表决人员的身份及代表权进行确认,对会议过程进行有效记录和保存,对记载表决内容的电子数据或其他载体及时提取和固定,并由两名以上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或者表决期届满后三日内,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确因疫情防控无法按期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可视情延期,并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并说明理由;条件允许的,还可以选择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原定债权申报场所、原定债权人会议召开场所、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管理人应采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网络应用服务等能够确认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4.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为管理人调查破产财产提供保障?

根据疫情实际情况,经管理人申请,对确需及时调查的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向被调查单位出具公函商请协助管理人调查。管理人办理调查破产财产事务时,应服从当地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做好自身防疫措施。

 

5. 疫情防控期间,财产接管如何处理?

管理人因疫情防控无法及时接管财产的,可视情暂缓交接,但应通知债务人及相关人员做好财产保管及接管的准备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备。条件允许时,管理人应第一时间完成接管工作。人民法院应督促管理人依法做好对破产财产的接管工作。

 

6.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实现破产财产高效处置和价值最大化?

妥善处置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破产财产,依法、灵活、及时处置涉疫情重要物资,建议积极采用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淘宝网“破产重整•智慧平台”中的网络电子竞价方式,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公开处置债务人财产,保障债务人破产财产依法、公开、高效变价,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疫情影响导致债务人破产财产变现价值较低的,可以暂缓处置。

 

7. 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和解协议、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可否适当延长?

受疫情和疫情防控影响,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破产和解协议、破产重整计划发生履行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协调各方当事人积极协商变更破产和解协议、破产重整计划,并经表决后提交人民法院批准。对仅涉及破产和解协议、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视情裁定延长相应期限。

 


 
责任编辑:综合办

联系我们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南大道858号

邮编:330029

0791-88612994(导诉台);

0791-88608300(立案庭);

0791-88609685(执行局);

0791-88622677(综合办公室)

执行局24小时值班电话:18178907285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电话:0791-88612991

举报邮箱:qshfy8861299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