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产,一纸合同,一份判决,两个原本毫无瓜葛的人却因此陷入困局,纠缠不息,头痛不已。
李某根据已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余某的一套房屋,法院按照申请将此套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
余某此前与杨某曾签订过该套房屋的买卖合同,并收取了杨某购房首付款14万元,杨某也于2016年就已搬至房屋内居住。
本是一起简单的执行案件,却遇见了三方为难的局面。
余某:我把房子卖了也是想把钱还了,首付款的钱用来还债了,现在这套房子没法交易,我也没有再多余的钱了!
李某:法院判了我胜诉,这套房子作为执行款抵债给我,都不够他欠我的钱。现在杨某住在里面,我该怎么办?
杨某:我这14万首付款也交了,购房合同也签了。我都住进去,现在房子说是别人的,总要给我个说法。
三方各执一词,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道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虽然王某和杨某签订的《南昌市城市房屋存量买卖居间合同》是合法、有效,但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以前杨某并未完成法律意义上的合法交付,无正式的交房手续,不能认定杨某合法占有该房屋。
另一方面,杨某已经在房屋内居住了6年之久,并已经支付了购房首付款14万元,如何处理成为了案件的症结。刻板地依照法律条文的规定处理,无疑会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为妥善处理该起执行案件,青山湖区法院与区检察院联手,结合案件事实,找到利益平衡点,从释法的角度向当事人三方阐明法律规定,讲解法律条文的内容和实质性意义,并建议三方当事人各退一步,将心比心,在不侵害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化解矛盾。最终在多方共同努力下,他们签下了一份不一样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某同意第三人杨某继续使用坐落于南昌县八月湖某社区的一套房产。
第三人杨某使用上述房屋期限为2022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申请执行人李某不收取第三人上述房屋使用期间的房屋租金,除房屋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费、燃气费等均由第三人杨某承担。
自此,余某、李某和杨某三人的执行异议案件画上圆满的句号。
和解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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