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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双“一号工程”丨销售21箱“山寨”茅台,法院这样判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2-06-16 19:37:52 打印 字号: | |

茅台醲酿溢醇香,玉露樽盛滴滴芳

茅台酒作为世界三大名酒之一,至今已有800多年的历史,可谓是享誉中外,同时,其价格也一直居高不下。面对旺盛的市场需求,为了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有人对它动了歪心思。

基本案情

付某从事酒类销售业务,2018年起,分多次将市场上零散收来的21箱“高仿”茅台,以人民币1600元/瓶销售给某烟酒经营部的老板邓某,销售总金额为人民币201600元。基于多年合作的信任,邓某一直没有识破付某销售的假茅台。

后来,邓某的客户涂某通过工商局鉴定发现自己购买的一箱茅台酒是假酒,并告知邓某要求赔偿。得知自己销售的茅台酒可能有质量问题,邓某迅速联系了在自己店里购买了茅台酒的客户,收集回23箱茅台酒。经鉴定,除三箱酒因老旧无法当场鉴定以外,其余均为假酒。

得知事情败露,付某以现金的方式补偿了邓某4万元。之后邓某又向付某索赔40万元现金及6箱真茅台酒作为给客户的补偿。双方争执不下,于是付某决定前往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付某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1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最终,付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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