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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这种情况不赔!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2-06-22 19:34:14 打印 字号: | |

随着同城货运平台的发展,不少私家车司机为了增加额外收入,将自有的家庭自用车辆贴上“某拉拉”“快某打车”等车贴,开始拉货。那么,如果车辆以家庭自用性质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营运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呢?

2021年4月,吁某某驾驶一辆车身印有“快某打车”“拉货搬家”等字样的小型货车在昌南大道快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航空路以西路段时,遇站立于绿化带处休息的环卫工人胡某,因未注意观察采取安全措施,撞伤了胡某。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认定,吁某某负全部责任,胡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吁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吁某某垫付了胡某医药费10000元,某保险公司垫付18000元。

胡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6527.44元。

一审法院

青山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车辆从事货运是否构成营运性质,某保险有限公司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能否据此免赔。由于涉案车辆以家庭自用车性质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责任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其车身印有“快某打车”“拉货搬家”等字样,在事故发生时亦有货运平台的订单记录,说明其使用性质已改变,且拆除了后座座椅用于放置货物,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该车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时承诺非营运家庭自用性质,故某保险公司有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吁某某的损失不予赔付。

因此青山湖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98000元,扣除已垫付18000元,还应支付胡某18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赔;吁某某承担赔偿188527.44元,扣除其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还应支付胡某178527.44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吁某某不服青山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赔偿,拒不履行,并上诉至南昌中院,要求改判吁某某不承担188527.44元赔偿责任,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188527.44元赔偿责任。

“我只是偶尔送送货!偶尔!”

“事故发生的时候,那个订单是我老婆为了赚积分下的虚拟订单!”

“我的车当时没有在营运中,是家庭自用呀!”

“你看看这订单信息,是我老婆下的单的呀!”

“首先,你的车身上印着“快某打车”“拉货搬家”的字样,货运平台中的信息也显示你的车近期服务152次,证明你的车长期从事货运。第二,你的订单信息中有货物的照片,这说明该订单并不是一笔虚拟订单。该组证据可以证明你的车辆改变了使用性质。”

最终,南昌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5月底,双方协商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吁某某却并未按时支付赔偿款。

青山湖区法院执行干警再次联系吁某某,详细解析了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吁某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向胡某支付十五万元整赔偿款。至此,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原、被告对此次调解结果十分满意,终于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

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保费接近家庭自用两倍。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概率自然更大。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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