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物资十分紧缺,却有人胆大妄为,在非常时期顶风作案!青山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诈骗案件。
浑水摸鱼
“疫情防控,急需大量测温枪!”
“我这儿有!”
疫情防控关键之时,江西某辉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某辉公司)需要紧急采购防疫物资,找到深圳市某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利公司)负责人罗某,欲购买西某牌红外测温枪。
面对大额订单的诱惑,罗某动起了歪脑筋,明知其公司未取得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许可,且无实际履行能力,仍与某辉公司签订《委托采购合同》。
无中生有
“你确定有货吗?”
“我这儿有十三万把测温枪,当然有货啦!”
与此同时,罗某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合同,拟购买额温枪13万把,但因其未支付预付款,双方解除了产品销售合同。
“聪明”的罗某却利用取消的合同,向某辉公司谎称可以排单,并先后骗得货款人民币598万元。
“怎么还没发货啊?”
“货已经备好,正在发!”
面对某辉公司的催货信息,罗某编造货已备好并发出等谎言拖延时间,同时转移、隐匿该笔货款,除将大部分钱用于偿还所在公司的债务外,另外还用于购买车辆、日常消费等。
偷梁换柱
“别管它是什么牌子,不都是测温枪吗,不要在意这些小细节!”
罗某将其中的小部分钱款购买了一批非合同约定型号的测温枪,向某辉公司谎称有货,并拖延时间。
先发制人
“明明是对方违约在先!”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胆大妄为的罗某竟以某辉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为由,以某利公司名义向深圳宝安法院起诉了某辉公司。
迟迟未收到测温枪的某辉公司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依法立案侦查。
宝安法院收到某利公司起诉后,以公安机关已经对某辉公司被合同诈骗立案侦查为由,驳回了某利公司的起诉。
“金蟾脱壳”
“这家公司跟我可没有关系啊!”
面对指控,罗某称“与某辉公司签订合同的是某利公司,而非个人行为。”
据查明,某利公司法人刘某为罗某的母亲,罗某负责公司主要经营活动,在与某辉公司等公司签订合同过程中,罗某起主导和决定性作用。某利公司和罗某均面临法律的严惩。
法院判决
一、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利科技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被告人罗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三、将公安机关冻结的与某利公司有资金往来的客户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92万元予以追缴,用于退赔被害单位江西某辉贸易有限公司;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罗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6万元,用于退赔被害单位江西某辉贸易有限公司。
四、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罗某用于作案的IPhone 11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勿将“机智”用于歧途,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敢借疫情“发大财”,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