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办理银行卡,出借、出售就能获得报酬,不用出力不用担风险,轻轻松松躺着“赚钱”,这样的“好事”你心动了吗?
警告!天上掉馅饼?肯定有陷阱!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汪某请亲戚周某某吃饭,向周某某借用几张银行卡。
汪某:“周哥,借我几张银行卡用一下呗?事后我给你1000块钱好处费。”
周某某:“咳,都是亲戚说什么好处费,我借你就是了!”
汪某:“谢谢周哥了,那这几条烟是做弟弟的一点心意,你千万得收下!”
几天后周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卡、一张北京银行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卡。办卡期间,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周某某银行卡不能以出借出售出租等方式给他人使用,并让周某某签署了防范电信诈骗承诺书。周某某知道其办理的银行卡可能会被用于网络赌博等犯罪,但因为抹不开面子还是将银行卡借给了汪某。
三张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的支付结算,中国银行账户进项金额累计人民币190万余元;北京银行账户进项金额累计人民币1070余万元,含傅某被诈骗人民币41000元、尚某被诈骗人民币61541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进项金额累计人民币180余万元。
法院判决
2022年4月,青山湖区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周某某服判,不上诉。
法条解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情节严重”作了进一步规定: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网络信息犯罪呈高发态势,本案的审理对实施类似犯罪的行为人起到威慑作用,对打击网络犯罪信息,建设平安网络有着重要意义。租借、买卖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手机卡等行为都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广大市民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信息,切勿因蝇头小利触犯法律。
此外,如何避免自己被不法分子利用呢?简单来讲,防骗技巧千万条,不贪便宜第一条!以小利诱被害人上钩是诈骗犯的不二法门,对于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方式明显异常的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擦亮双眼,守好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