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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丨谨防网上贷款诈骗,小心让你越“贷”越穷!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2-07-18 19:30:25 打印 字号: | |

“只需要提供身份证信息就能拿到贷款”

“可以做到大额度、低利息贷款,对征信没有要求”

“零抵押零担保,手机闪电放款”

……

相比起门槛高、程序复杂的传统贷款渠道,申请程序更为简单的网络贷款方式逐渐走进资金周转困难人士的视野中,但犯罪分子也盯上了这块“肥肉”,写起了网络贷款的诈骗剧本。

家住青山湖区的小韩近期资金周转上出现了一些困难,正焦头烂额之时,他接到一个陌生电话:

客服 :“ 您好,韩先生,您近期需要贷款吗?我们可以提供大额分期贷款,无抵押、无担保、低利息哦!”

小韩有些心动,想着申请试试,如果申请贷款成功,就能一解当前燃眉之急。

添加客服微信后,小韩扫描对方发来的二维码,下载了一款名为“某某借呗”的贷款APP,认真填写了各项资料信息,并签订了一系列电子版的贷款协议,顺利申请贷款5万元。

此时,“客服”通知小韩,为了保证能够按时还款,公司规定,需要小韩缴纳手续费699元后才能放款。

小韩反复检查了对方发来的公司营业资格证明和“客服”的工作证及身份证后,感觉是一家“正规公司”,便通过扫二维码向对方转账699元。

很快,“某某借呗”app便提示5万元贷款额度已经到账,可小韩却无法将其提现。

随后,小韩向客服询问原因,客服称其还需缴纳1000元VIP会员费才能取现,等到贷款结束后会员费会退还。小韩只好再转1000元给对方,但仍无法提现。客服又称小韩的征信不够,要再充值1588元开通高级会员。见对方一直要钱,小韩明白自己是被骗了,便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租住于南昌市青山湖区的王某和郑某,先后购买了手机号码、身份证、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账号等“四件套”及“某某借呗”APP作为诈骗工具,以发放贷款为名引诱被害人下载“某某借呗”APP,进而在该APP内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等名义骗得被害人韩某、聂某某、彭某等人共计人民币6996元。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在网络贷款诈骗中,不法分子往往通过诱骗受骗人下载安装其精心设计的虚假贷款APP,一步步诱导受骗人在该平台注册信息然后贷款,等受骗人要提现时则以征信额度不够、银行交易流水不够、信息填写错误等而无法提现为由,要求受害人交纳押金、会员费、服务费、印花税、信誉金、评估偿还能力费等各种五花八门的费用,从而达到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

 

法官提醒

办理贷款一定要到正规的金融机构,正规贷款在放款之前不会收取任何费用!切不可被那些所谓的无门槛、无抵押、低利息等“优厚条件”所迷惑,更不可通过支付宝、微信、手机扫描二维码等方式支付费用。

切记,在网络贷款时,凡是在放款前,以交纳手续费、保证金、解冻费等名义要求刷流水、验证还款能力,都是诈骗。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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