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着虚拟的网络,你以为的“梦中情人”,有可能是披着虚假外衣的骗子;你以为的“甜蜜邂逅”,也许是一场精心策划的骗局;你以为的“双向奔赴”,其实是你单方面的一厢情愿。无情?拜金?不,这只是TA的“工作”,或者说,是他们的“工作”。
周某最近陷入了甜蜜的爱情中。
周某自述:“她是个幼儿园老师,长相可爱,声音甜美,对孩子们很有耐心,但生活中有点迷糊,不过也是因为她太迷糊,加错了微信,这才让我们认识了彼此。她热情活泼、幽默风趣,我们每天都在微信上聊天,分享彼此的生活,很快我们就确定了恋爱关系。突然有一天,她告诉我她的妈妈生病住院了,听着小女友焦急的声音,我的心也揪了起来。当她说到需要借钱支付治疗费时,我毫不犹豫地将她需要的三万七千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她,可自那以后,她就再也没有回复我的消息,像是人间蒸发了一样。我心急如焚,担心她是不是出了什么意外,用她告诉我的信息多方打听,却只得到“没有这个人”的消息。原来,一切都是假的,一切的伪装都只是为了骗钱,悲愤之下,我前往公安机关报案了......”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蔡某、赖某为骗取他人钱财,利用从网上购买的微信账号、银行卡和诈骗话术,通过微信添加了周某为好友。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蔡某、赖某虚构女幼师的身份向周某发送虚假信息,以骗取周某的信任。在博得周某好感后,蔡某、赖某以母亲生病需钱治疗为由,向周某借钱,周某于是通过手机微信将3.7万元人民币转给了蔡某。案发后,赖某亲属代为向周某退还人民币1万元,蔡某亲属代为向周某退还人民币2.7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二被告人还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减轻处罚。基于以上情节,法院以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醒
交友诈骗是最常见的一种网络诈骗手段,犯罪分子常常利用网络搜集的俊男靓女作包装,配以话术来编造谎言,营造恋爱氛围,步步为营,使人堕入“温柔陷阱”。广大网友在网上交友时要擦亮双眼,多加警惕,在没有对对方进行充分了解之前,对于对方提出的涉及金钱转账的要求要再三考虑、小心求证,避免在情感和财产上遭受双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