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 | 欺诈销售“三无”保健食品,数千人上当受骗!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2-07-25 19:27:07 打印 字号: | |

“成分纯天然,绝对安全有效”“专家推荐”“协会认证”“机会不等人,千万别犹豫!”......

这样的话术和广告是不是很耳熟?虚假宣传不科学的功效,夸大治愈率,利用患者形象做广告......

没错!这些都是无良商家,诱骗消费者的惯用伎俩!

 

基本案情

2015年,王某某注册成立了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之初,主要销售情趣用品、香水等产品。后来,王某某偶然发现通过网络销售保健食品利润大,遂制作了产品广告网页,虚构、夸大产品功效,销售所谓的“保健食品”。

实际上,王某某销售的“保健食品”是其从别处购入的“三无”产品,用他处购买了“说明书”“防伪贴”“合格证”“食品药品批准文号证书”等,将“三无”产品包装成正规产品。此外,王某某还在公司设置了“推广部”“咨询部”“回访部”等部门,并雇佣了大批人员,通过微信、QQ、“53聊天”“400”电话号、手机号和人工客服的宣传手段,用夸大药效、虚假宣传的“话术”解答患者问题,冒充专家、大夫,虚夸产品功效,以订购有优惠、无效退款、货到付款的方式销售涉案“保健食品”。通过上述诈骗手段,谢某某、沈某等数千人上当,涉案金额高达一千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同时,追缴其涉案违法所得并退赔给相关被害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法官提醒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生意识的增强,保健食品市场成为很多人眼中的肥肉,其中也不乏一些不良商家,造成了如今养生市场的乱象。我们应该正确看待保健食品,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假冒伪劣的“三无”保健食品甚至会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当身体不舒服时,要及时去正规医院就医,接受医生的诊治。

如若购买保健食品,需注意以下要点:

1.与普通食品、药品的区别

普通食品不需要文号,有些普通食品生产企业为了欺骗消费者,会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一些如“*食监字**号”等类似批号。药品批号是“药准字”,具有很好的治疗作用,但同时也有副作用。另外,“药健字”在2003年已被取消,市场上已不允许这种批号的产品流通。

2.必须标注批准文号

保健食品外包装盒上应标出天蓝色形如“蓝帽子”的保健食品专用标志,下方标注批准文号,如“国食健字【年号】××××号”,或“卫食健字【年号】××××号”。国产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是“卫(国)食健字”,进口保健食品是“卫(进)食健字”。

3.批准名称不提功效

保健食品通常以产品原料命名,如葛根胶囊,说明其主要成分是葛根,但不能出现像“xx化糖胶囊”中的“化糖”之类代表功效的字眼。

4.批准文号格式统一

2003年6月后,保健食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其格式为“国食健字****”或“国进食健字****”(进口保健食品)。

5.左上角要有小蓝帽

保健食品外包装“主要展示版面”左上方,应并排或上下排列标注保健食品蓝色草帽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6.12个因素缺一不可

保健食品包装必须注明:名称、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配料、功效成分、保健作用、适宜人群、食用方法、日期标示(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储藏方法、执行标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卫生许可证号。


 

 
责任编辑:综合办

联系我们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南大道858号

邮编:330029

0791-88612994(导诉台);

0791-88608300(立案庭);

0791-88609685(执行局);

0791-88622677(综合办公室)

执行局24小时值班电话:18178907285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电话:0791-88612991

举报邮箱:qshfy8861299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