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对于普通人而言是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对于进行赌博、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来说,则是必不可少的犯罪工具。银行卡越多,可以进行的资金流转就越复杂,被发现的概率就越小。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初,杨A在好友陈某某的介绍下,结识了外号为“余干人”的男子(另案处理)。几人相谈甚欢,讨论起卖银行卡赚钱的“路子”。“既然有人要买咱们的银行卡,为什么不来个“黑吃黑”赚它一笔呢?”“这......可行吗?会不会惹祸啊?”“对面干的要么是赌博要么是诈骗,就算钱被吃了他们也不敢报警啊!”三人自认为了解了这些人收购银行卡的目的,于是商议将绑定了支付宝的银行卡出售,再通过支付宝余额充值的方式窃取卡内钱款。
几天后,杨A将亲友杨B、杨C拉入伙,又通过朋友联系上愿意提供银行卡的洪某(另案处理),并安排几人前往江西省余干县某宾馆会合,由洪某将其此前办理的六张银行卡及密码交给“余干人”。
杨A、杨B与陈某某、洪某、杨C会合后,五人商定将“余干人”撇开作案。
次日,“余干人”把银行卡交给其认识的专门从事洗钱活动的张某,杨A等人就趁张某在用银行卡洗钱走账时,使用支付宝将银行卡里的钱提现,先后转出赃款共计48600元。其中杨A分得人民币25801元,陈某某分得人民币7699元,杨C分得人民币5100元,洪某分得人民币4000元,杨B分得人民币2000元。
但没逍遥几日,几人就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杨A、陈某某、杨C分别退缴人民币18000元、7700元、5000元,收归国库。
青山湖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A、杨B、杨C、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到二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青山湖区法院提醒您
电信网络犯罪所得的赃款往往通过非法买卖的银行卡、手机卡走账、提现。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收款提现,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黑吃黑”将赃款据为己有,则可能构成盗窃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因贪图不法利益,而使自己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