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 | 警钟!销售盗版电子书被判刑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熊桢  发布时间:2022-07-30 19:27:22 打印 字号: | |

“滴滴!有《股票操练大全》的PDF吗?”“亲,有的!只要3元哦,下单后秒发货,发货方式默认为百度云盘分享链接哦!”“哇!只要3元,这可比实体书便宜多啦!我现在就下单,以后买书还找你!”“好的哟亲,记得好评呦亲!”

随着KINDLE、IPAD等移动阅读设备的发展,电子书籍成为了阅读新趋势。一些商家盯上了“一本万利”的电子书行业,将实体书籍转换成pdf文件进行售卖。那么,在网上销售盗版的电子书违法吗?

基本案情

廖某于2012年注册成立南昌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廖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一写字楼内,以南昌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在淘宝(天猫)网注册网络店铺。廖某在该店客服平台上销售《股票视频教程大全》《 炒股教程》《 新手炒股软件技术培训入门到精通》等文字作品,待用户购买后为其发送百度云链接(注册的账号和名称都叫“某课网”和“某课教育网”),供用户下载大量PDF版本的电子书籍。

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廖某通过该网络店铺向他人销售侵权复制版《股票操练大全》等PDF版文字作品从中牟利,其中在“某课网”账号销售电子介质文字作品24本,传播数量共计10701部;在“某课教育网”账号销售电子介质文字作品44本,传播数量共计1498部。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廖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数量合计12199件(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法官提醒

互联网时代,网络电商已经发展为一种热门的经营业态,许多创业者纷纷投身其中。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电商从业者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和法律规定,尤其是要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在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商品,如果是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或商标权、专利权的作品、产品,必须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如擅自进行复制、销售,很可能侵权甚至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综合办

联系我们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南大道858号

邮编:330029

0791-88612994(导诉台);

0791-88608300(立案庭);

0791-88609685(执行局);

0791-88622677(综合办公室)

执行局24小时值班电话:18178907285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电话:0791-88612991

举报邮箱:qshfy8861299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