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官人,你出差了一年,你我便分隔了一年,总算是回来了!”丈夫:“娘子!你不在身边的日子我都在孤独地思念你!”女子:“孤独?你说什么?你这一年不是跟我生活在一起吗?”我们亲朋好友街坊领居都以为我们是夫妻。口口声声说爱我,那你怀里的女人是谁?妻子:“官人!她是谁?!她在说什么?”丈夫:“夫人啊!我跟她只是逢场作戏,你才是我领了证的合法妻子呀!”妻子:“呸!骗子!渣男!”
《民法典》这样说:
第1042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1079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刑法》这样说:
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说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应彼此忠诚,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规定。
男:“无论生老病死”女:“贫穷或富贵......”一年后,男:“对不起,我瞒了你,我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但我们已经结婚了,你不能抛弃我”女:“你太过分了,我要离婚!”
《民法典》这样说: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官说法:《民法典》在总结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基础上完善婚姻撤销制度,增加了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作为撤销婚姻关系的法定事由,将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婚姻的可撤销事由而非无效事由,又赋予婚姻关系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这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弘扬的婚姻自由,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同时也是民法典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运用。
男:“别上班啦!我养你啊!”女:“可是我也想要工作赚钱呀”男:“不行!我舍不得你受累!”男:“我已经帮你辞职了!你就待在家里!哪儿也不许去!”女:“你凭什么干涉我!”
《民法典》这样说
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法官说法:健康的婚姻关系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强制干涉或者限制伴侣参加生产、经营、学习、社交的自由,不仅仅是家庭内部不和的问题,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有情人彼此尊重,真诚相待,珍惜来之不易的姻缘方能携手共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