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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丨别骑了,你倒是下车推啊!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胡恋梅  发布时间:2022-08-16 19:15:3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环保、轻便、灵活的优点,成为了许多人短途出行或通勤的最优选择。在过马路时,有些电动车驾驶人习惯骑行通过。然而,这样的做法,其实藏着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黄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青山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天香路段,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在斑马线处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青山湖交警大队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认定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电动车主王某:怎么回事儿?我骑电动车过斑马线的时候被撞,难道不应该由黄某负全责吗?为什么我还要负次要责任?交警:首先,你过马路的时候没有下车推行,导致对方没有足够的反应时间。其次啊,你在本次事故中头部受伤严重与没戴头盔密切相关......王某对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有异议,认为黄某应当负全部事故责任,故诉至青山湖区法院。

法院判决

青山湖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及损害后果与黄某、王某双方的交通违法行为均存在因果关系:黄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且未确保安全;王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标准的两轮电动车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上述行为均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明文规制,且王某未佩戴头盔与其交通事故主要导致头部受伤的损害后果有直接关联,故王某主张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本案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根据事故成因以及王某因未佩戴头盔导致损害后果加重的事实,认定黄某、王某各承担事故损失的75%和25%。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请广大电动车驾驶员千万注意,驾乘时应佩戴好安全头盔,过马路时应下车推行,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其道、遵其序、守其规,骑着“小电驴”,既要绿色出行,更要平平安安回家!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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