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咚!您有一条消息提醒消息提醒:“您的车保已到期”。脱保一两天应该没关系吧,
改天有空了再去续保,这一天两天的,还能出什么事儿不成?汽车脱保一天,竟然就发生了事故,这种倒霉事儿,就让黄某给碰上了。
黄某驾车在南昌市天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华润万家超市对面段时,因疏忽大意,碰撞了走在右前方的路人小张,导致小张倒地受伤。经调查取证,西湖交警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黄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注意掌握前方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小张不负责任。另查明,涉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为驾驶员黄某的亲属张某某,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处于脱保状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作为涉事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负有对该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在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法定投保义务人的情况下,张某某未及时续保导致小张未能主张交强险范围内的合法权益,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交强险范围内损失的70%,即人民币50059.8元;黄某未尽到车辆保险状态的审慎注意义务,同时根据其陈述的驾驶车辆用途,认定其承担交强险范围内损失的30%,即人民币21454.2元。交强险以外的损失共28106.61元,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黄某承担。张某某如认为存在其他车辆管理人和实际使用人,可根据车辆实际权属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交强险属于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缴纳的保险。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依法投保交强险,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若车辆“脱保”,上路即违法,不但无法获得理赔,还会受到处罚。
青山湖区法院提醒您,再忙,也要记得投保交强险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