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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丨一次违停,赔偿11万!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胡恋梅  发布时间:2022-08-19 19:10:18 打印 字号: | |

我只是把车停在路边,是他撞的人,怎么我也要承担事故责任啊?不是自己撞的人,却被判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赔偿11万元,车主小刘觉得自己太冤了,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2020年10月27日,小刘图省事儿将自己驾驶的小型轿车违法停放在了某农贸市场对面,停车时还将汽车后备箱打开以躲避电子监控抓拍,本想用这样的“小聪明”免于处罚,没想到,竟为自己招来更大的祸端。

当日上午八时许,熊某驾驶电动车行驶在该路段时,被小刘打开的后备箱盖影响了视线,与横过马路的行人余某发生了碰撞,致余某受伤。新建区交警大队经调查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刘和余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小刘:“我的车好好地停在那里,并没有跟他们双方发生任何碰撞,怎么还要给这起事故担责呢?”熊某:“要不是你的车乱放,就不会出这个事故!”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熊某驾驶电动车与行人余某发生碰撞,期间小刘驾驶小型轿车在该路段违法停车并打开后备箱影响视线,致余某受伤,车辆受损。综合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实、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过错程度,确定由熊某承担事故损失的60%,小刘承担事故损失的25%,余某自行承担事故损失的15%。小刘需对此次事故赔偿余某人身损失等共计11万元。

法官提醒

随着城乡汽车保有量的激增,停车难和车辆违停乱象成为了困扰城市治理的顽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停车。部分驾驶员对相关的交通安全事故认识不足,以为车辆违停的后果仅仅只是一张“罚单”,殊不知,一旦与交通事故产生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就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青山湖区法院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事故没有彩排,人生不能重来。各位交通参与者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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