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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丨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法律风险告知书(金融案例篇)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黄刚 邹嘉慧  发布时间:2022-08-30 19:35:37 打印 字号: | |

金融案例篇

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作用,助力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青山湖区法院发布系列“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法律风险告知书”。今天发布的是金融案例篇,选取四件金融案例,供辖区企业经营者决策参考,以更好地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助力企业健康、依法发展。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诉景德镇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康源农业公司是当地一家大型生猪养殖和肉制品企业,2011年向农行浮梁县支行贷款1亿元。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2019年6月,农行以康源农业公司怠于配合银行贷后管理检查、公司产品销售收入回笼资金与贷款金额不匹配、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等为由,下调了企业贷款征信评级并暂停企业使用电子交易信息平台,要求康源农业公司提前还款并诉至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康源农业公司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主要是受非洲猪瘟及新冠肺炎疫情双重影响,以致无力还款。为保障生猪生产企业正常经营和维护金融债权,法院积极奔走各方,耐心辨法析理,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协调工作。最终,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达成调解协议,康源农业公司同意增加贷款担保,农行恢复企业征信和电子交易平台使用,贷款合同继续履行。本案于2月17日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原则,助力信用修复、服务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南昌县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一方面立足企业实际困难和迫切需求,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积极延伸司法职能,避免了追偿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司法诉累和法律风险,最大程度降低司法活动给涉案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主动为涉案企业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和《信用修复证明书》,及时帮助其消除信用污点,用司法的力度和温度,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苏州德威系关联企业金融借款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是集高分子线缆用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企业产品广泛应用于国家电网、电子通信、建筑工程等领域,具有良好的市场口碑和发展前景。2020年春节之后,受疫情影响,整个德威系企业无法按时复工复产,造成大量订单无法及时完成。债权人苏州资产公司考虑到其3.2亿元金融债权的安全,在借款出现逾期后,于2020年2月4日将德威系企业一并起诉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申请法院冻结被告企业全部银行账户3.2亿元资金及相应价值的财产。该四起关联案件受理后,苏州中院通过到德威生产厂区实地走访、与企业负责人座谈,了解到德威系企业厂区生产已经逐步恢复,产能已经达到年前的50%,国内订单开始陆续正常交货。鉴于德威系企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口碑和发展前景,就其暂时资金周转的困难,法院与苏州资产公司反复进行沟通,引导充分考虑当前疫情影响和民企的实际困难,给予民企宽限期和降低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并且考虑查封措施对企业复工复产的重大影响,共同帮助企业渡过困难。3月6日,经过法院三个小时的互联网庭审和在线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苏州资产公司保证不抽贷,并给予德威系企业充分的宽限期;德威系企业承诺将销售利润优先保障案涉贷款的清偿,并且增加担保。法院当庭出具调解书,并依据双方调解方案,解除了对被告企业的全部银行账户查封。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坚持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和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审判理念。对于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但暂时资金受困的企业所涉金融融资纠纷,应当切实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充分协调各方利益;在维护金融安全同时,有效降低民营企业因疫情引发的逾期还款的违约成本,真正帮助企业纾难解困,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支撑。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建晋江市越峰鞋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晋江越峰鞋塑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向晋江农商行贷款总计752万元,尚欠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10月,晋江农商行诉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要求晋江越峰鞋塑公司依约还本付息。案件审理期间,晋江越峰鞋塑公司同意还款,但表示因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资金周转存在困难。受诉法院根据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实际,以分期还款的方案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在线调解。2020年2月28日,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本案还款期限、罚息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最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晋江越峰鞋塑公司系外资企业。在新冠疫情的特殊背景下,若本案简单一判了之,可能导致实体企业无法正常经营,还将牵连与此相关的供应商、企业员工、消费者等多方主体的利益,不利于复工复产及恢复生活秩序。受诉法院在依法保护金融债权的同时,在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之间加强协调和解工作,有效平衡了金融债权与企业复工复产之间的利益关系,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基本案情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是专门从事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研发、应用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在全国共拥有员工超过2000名,业务主要服务于国家电网建设。2020年2月,东证证券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光一系企业立即支付2.2亿元质押式证券回购款,并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同时,东证证券公司向法院申请冻结被告企业全部银行账户2.3亿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受理后,苏州中院经了解发现,光一系企业受疫情影响,企业遍布全国各地的员工无法到岗,企业迟迟无法正常复工,资金链出现严重紧张;面对2.3亿元融资提前到期和高额的违约金,企业2000名员工工资和供应商货款将无法及时支付,企业复工面临巨大困难。为此,苏州中院加大了案件调解力度,及时与东证证券公司进行联系,将企业实际情况告知对方,引导金融机构充分考虑民企的实际困难,给予一定宽限期和降低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共同帮助企业渡过难关。2月19日,经过法院二个小时的互联网庭审和在线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当庭出具调解书。根据双方调解方案内容,法院当天解除对被告全部银行账户6000多万元资金的查封,企业复工复产有了充足的资金保障。

典型意义

本案诉讼标的额达2.3亿元,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用10余天时间。受诉法院在综合考量被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及当前疫情防控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的基础上,以在线调解方式高效妥善化解实体企业债务纠纷,既保证了债权人金融债权的实现,又为企业平稳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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