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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药?——贩毒!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黄少兰 朱永辉  发布时间:2022-09-05 19:08:20 打印 字号: | |

熊:“魏医生!我又来啦!我带着现金来啦!你上次说不收转账,我就特意去换了现金 !”

魏:“我说是谁呢,原来又是你啊!上次给的药这么快就用完了?”

熊:“自打我开始用咳嗽水以来,整个人精神极了,一天不喝就觉得浑身不得劲儿啊。来吧,这次给我来——一百袋咳嗽水!”

魏:“老兄,你这可得悠着点儿啊,这可是处方药......”

熊:“诶!你爷爷还在的时候,我就常来你家诊所买咳嗽水了!那么多年的老客户了!前几次不是开了处方吗?这次就不用啦!”

魏:“哎呀,行吧。老价格,十块钱一小袋,一小袋10ML。拿去拿去,拿了就赶紧走

熊:“一杯咳嗽水,入狱也无悔。”

警察:“哦?真不后悔?”

熊:“后悔啊,真的太后悔了!”

基本案情

魏某最近十分忧愁,自从他接手了爷爷生前经营的老诊所,生意一直不太好。某天跟朋友闲聊时,听说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俗称“咳嗽水”),利润不菲,魏某就动起了歪心思。那天,爷爷的“老客户”熊某来到店里,想要买20袋“咳嗽水”。魏某心里有所犹豫,因为熊某显然已经对“咳嗽水”产生了依赖性,但抵挡不住赚钱的诱惑,最终还是给熊某开了一张处方单,把“咳嗽水”卖给了他。此后,熊某更是时不时光顾魏某的诊所,动不动就是买上一两百袋。由于数量较大,魏某心知违法,便不再开具处方。2021年11月10日,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在青山湖区京东镇抓获吸毒人员熊某。经熊某供述,自2019年起,为寻求精神刺激,多次在魏某的诊所以平均10元每袋的价格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累计花费4万余元。魏某供述,其在2020年底和2021年初,以2~3元每袋的价格从某医药集团进了两次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共1200袋。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向熊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毒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多样,一些毒品可能就是以药品的形式隐藏在我们身边。2015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含有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非处方不得销售。该类“咳嗽水”长期服用后,会产生心理依赖,极易成瘾,对人体器官、神经造成损害,严重者会造成死亡。医药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对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销售、使用和管理。青山湖区法院提醒您,感冒、咳嗽时请到正规医院就诊,并遵从医生指导服药。发现有人非法出售“咳嗽水”,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另外,广大市民还应当掌握辨别毒品的基本知识,增强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远离毒品。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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