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救助金简直就是‘及时雨’,我的生活总算有点盼头了......10月9日
青山湖区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王某亲自送来的一封感谢信。轻轻薄薄的几张纸,朴实无华的词句,写满了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和感激
王某和邓某杰于2010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看似美好的婚姻没有熬过七年之痒,2017年邓某杰离家远走,杳无音讯。此后,王某一直独自抚养两个女儿,靠打零工赚钱养家,生活较为困难。然而祸不单行,2020年8月,王某出现听力障碍,被评定为听力一级残疾,疾病和养家的重担双双压在王某身上。
重负之下,王某向青山湖区法院起诉邓某杰,要求邓某杰支付2017年1月起至2021年12月的抚养费共计78000元并获法院支持。判决生效后,邓某杰却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经法院查询,邓某杰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尚有其他案件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邓某杰本人也一直下落不明,案件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王某虽然赢了官司,却一直未能拿到这笔抚养费,本就窘迫的一家,更是陷入了困境。
了解到该情况后,执行法官一边努力查询执行财产线索,一边积极为王某争取司法救助。法院经实地调查核实后,为王某发放了司法救助金1.6万元。
“案件我们会继续跟进执行,有新的进展我们会及时跟你联系。希望这笔司法救助款能帮你渡过当下的难关,如果你有任何执行线索或者有什么难处可以再跟我们说…… ”
司法救助是一项“民心工程”,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怀。申请人的感谢是对青山湖区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肯定,也是对法院不断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举措的赞誉。
青山湖区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对困难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细化救助标准,坚持救助公开,使司法救助“扶危济困、救急救难”的职能作用得到真正发挥,传递法治关怀和温暖,让司法为民成色更足。
知识链接
哪些人能申请法院的司法救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第三条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
申请法院司法救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第九条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救助申请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
救助申请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一般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
(二)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失的证明;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等相关证明;
(六)其他能够证明救助申请人需要救助的材料。
救助申请人确实不能提供完整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