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是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是以诉讼的方式保护公益的制度。
“尊敬的社会各界人士:本人因无知销售了有毒有害食品,在此向大家道歉!现在我已深刻认识到这种行为给民众健康会带来伤害、也会给国家社会带来危害,在此,我再次向大家、向社会公众真诚地道歉,现在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错了,希望得到大家的谅解!”
近期,青山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由青山湖区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周某公开发布致歉声明。
该案涉及公共利益,为提高案件质效,案件庭审采用“3+4”大合议庭模式,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青山湖区检察院指派1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同时指派2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22年初开始,周某在未取得销售性保健品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其经营的某计生用品店内,销售进货渠道来历不明且未提供合格证的三种性保健食品。
2022年6月20日,青山湖区公安分局和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检查时,将周某放于店内售卖的三种性保健食品移送检测。经鉴定,其销售的三种性保健食品均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西地那非”。
公益诉讼
青山湖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青山湖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青山湖区检察院认为周某销售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行为,严重危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周某承担民事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并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
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并愿意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请,其居住地所在的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社区矫正,可判处缓刑。
另被告人周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检察院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故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周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周某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