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由胡某负全部责任,谭某无责任。谭某因本次事故各项损失近20万元......”
胡某:“问题不大,我买了一百五十万的保险。”
法官宣判:“经审查,判定被告胡某承担原告谭某全部损失......”
胡某:“不对啊,我明明购买了150万的保险,难道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吗?”
车辆发生事故,150万保险竟然一分不赔?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呢?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4日19时05分,胡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客车在北京东路越线掉头行驶时,遇谭某骑电动自行车停车避让发生碰撞,造成谭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全部责任,谭某无责任。谭某因本次事故导致右胫腓骨下段开放性骨折、右小腿肌腱断裂等,构成九级伤残,各项损失近20万元。审理过程中,胡某称其购买了150万元的保险,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胡某购买的150万元责任限额实际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交强险却并无投保记录。
经释明,胡某方知150万元责任限额仅用于交强险不足赔偿的部分,而本案谭某的近20万元损失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因未投保交强险,所有损失均由法定投保义务人胡某一人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责任保险,无论驾驶人因何种违规情形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均无权拒绝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害的人对自己遭受的损失能及时得到赔付,这也是国家强制要求机动车购买强制责任保险的意义所在。
青山湖区法院提醒您,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有对其使用和管理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意识。同时,在购买车辆时也需要擦亮眼睛,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保险公司可以承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降低自身因不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的赔偿风险。切勿心存侥幸,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