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道交法律小讲堂丨单亲爸爸车祸身亡,小小的她如何诉讼维权?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胡恋梅  发布时间:2022-11-29 18:18:14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不断呈现出复杂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很多案件中都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通过诉讼来维权呢?

基本案情

因父母离异,8岁女孩婷婷,一直与父亲周某及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天有不测风云,2022年元旦不幸再次降临到婷婷头上—周某在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步行经过人行横道时被郭某超速驾驶的汽车碰撞倒地,经救治无效死亡。

悲痛之余,周某父母和婷婷一纸诉状将郭某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60余万元。

法院审理

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诉讼行为能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周某父母,即婷婷的爷爷奶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村委会证明,主张婷婷近几年来均随爷爷奶奶生活,村委会已确认爷爷奶奶为婷婷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婷婷的父母虽然离异,但母亲仍然是婷婷的法定监护人,如果周某父母有证据证明婷婷母亲无监护能力或者由母亲监护会对婷婷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也需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变更,而不是直接代行监护权。经与周某父母及其他家属沟通,法院通知婷婷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案件顺利审结。

法官说法

鉴于未成年人不能独立为诉讼行为也不具有对代理权限、诉讼活动表达个人独立意志的能力,法律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设置了法定代理人制度。《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同时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01谁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02什么情况下会中止监护关系?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03还有哪些人能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责任编辑:综合办

联系我们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南大道858号

邮编:330029

0791-88612994(导诉台);

0791-88608300(立案庭);

0791-88609685(执行局);

0791-88622677(综合办公室)

执行局24小时值班电话:18178907285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电话:0791-88612991

举报邮箱:qshfy8861299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