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国人心中的白酒首先想到的肯定非茅台莫属。茅台酒作为世界三大名酒之一,至今已有800多年的历史,可谓是享誉中外,其价格一直居高不下,市场上也常常是一瓶难求。这天,正苦苦求购茅台的黄先生收到了一条好消息。微信茅台明价21群:史某:“飞天茅台,有货了,订货找我!”黄某:“!!!!怎么买!!!”史某:“想要的私我,库存不多,手慢无!”黄某:“加你微信了,通过一下”
2020年10月5日,史某在“茅台明价21群”中发布了飞天茅台订货信息因为深知茅台的 “有价无市”,经过一番了解,黄先生迅速定下了一批茅台酒。
史某:“好的,确认一下订单”飞天茅台50件,每件6瓶,每瓶2425元合计金额人民币:727500元。
史某:“你把钱打到这个账户上吧”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户名:侯某。黄某:“好的!已打款!这个账户是我的,你注意查收!”史某:“好的,已收到”黄某:“好,尽快发货啊”史某:“没问题!”
打款后,想着很快就能收到这批飞天茅台,黄先生心情舒畅美滋滋地在家等着收货,可左等右等却连酒的影子都没看到。黄先生心急如焚,在微信反复催促史某却一再表示供货没有问题。
黄某:“怎么还没发货啊?你是不是根本就没货?”史某:“放心放心!供货没问题!”黄某:“尽快哦!”面对模糊未定的发货日期,黄先生几经思考决定退款。可是,谁能想到——史某:“兄弟,其实我是帮侯某卖货,钱也都是打给了侯某的账户”黄某:“???什么情况啊???”史某:“你要退款的话,我可以带你去贵阳找他”
史某告诉黄先生,自己只是帮助侯某卖货,从中赚取一些费用,黄先生打款的收款方就是侯某的账户。
在史某的介绍下,黄先生联系上了侯某。几番沟通后,侯某向黄先生解释道:“我们这个行业是这样的,如果其他商家知道我这里有货,他们就会帮我卖,卖了以后向我收一些中间人的费用。你的钱确实是汇给了我,我可以先还一部分给你。”
了解了真实情况后,黄先生便不断催促史某、侯某退款。自2020年10月8日起,侯某陆续向黄先生退回价款合计157500元,并以货抵债的形式抵了价款111000元,合计共偿还了268500元。2021年3月15日,侯某给黄先生出具了一份欠条,明确了上述债务情况。写完欠条后不久,侯某又再还款5万,史某还款1万。但2021年5月18日后,黄先生多次催讨未果,侯、史两人仍欠价款人民币449000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先生诉至青山湖区法院,要求史某、侯某立即返还茅台酒款449000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的利息。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黄先生在微信中与被告史某磋商购买茅台酒事宜并达成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和付款时,被告史某均未披露有第三人侯某委托关系的存在,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还款责任。
因史某违约,不能交付货物,资金占用损失本应从应当返还全款的次日计算,现原告黄某降低要求向被告史某主张从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属于当事人自愿放弃部分民事权利的体现,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侯某自愿加入债务承担的行为依法并不免除被告史某的债务责任,原告黄先生在接收债务加入时也未表示免除史某的债务责任,因此被告侯某对被告史某前述债务负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青山湖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史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先生支付货款本金449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本金449000元,自2022年4月21日起按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被告侯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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