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未购买交强险不得上路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黄某驾驶机动车在南昌市天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华润万家超市对面段时,因疏忽大意,碰撞走在右前方的路人李某,导致李某倒地受伤。公安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黄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注意掌握前方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涉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为驾驶员黄某的亲属张某,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未购买交强险。
判决结果
张某作为涉事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负有对该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张某未及时续保导致李某未能主张交强险范围内的合法权益,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交强险范围内损失的70%;黄某未尽到车辆保险状态的审慎注意义务,同时根据其陈述的驾驶车辆用途,认定其承担交强险范围内损失的30%。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外的损失,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侵权人黄某承担。
法官提示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依法投保交强险。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8000元、死亡伤残责任限额180000元和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0元。如受害人系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其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因交强险范围内为无过错责任,即使受害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才使用商业险。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酿惨剧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胡某醉酒驾驶小型汽车在某林荫大道行驶至Y型路口处时,驶出路面碰撞道路右侧树木后,发生翻转坠入右侧排灌沟中,造成车上两名乘车人员死亡,驾驶人胡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胡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至弯道处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当晚车上三人均饮酒,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速度为85公里/小时-91公里/小时,经检测驾驶人胡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2.32mg/100ml。事故发生后该路段已设置缓冲带、急弯警示牌,并在临水临沟路侧安装标准护栏。
判决结果
胡某的醉酒驾驶行为是引发案涉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胡某应对本案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车上受害人员明知胡某为酒后驾车,对于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和违法性应当知晓,其置自身于危险驾驶环境中,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本案事故成因虽系胡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未确保安全,但从事故经过及损害后果来看,车辆翻转后直接坠入排灌沟的损害后果与安全防护设施缺失确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案涉路段的管理管护单位未尽到相应维护管理义务,对损害后果负有一定过错,对车上受害人员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驾驶员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驾驶员也付出了生命的代价,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值得世人警醒。要注意的是,醉酒驾驶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并可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佩戴头盔加重损害后果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基本案情
黄某驾驶轿车在高新大道由北向西右转车道时,与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的鄢某发生碰撞,造成鄢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鄢某随车携带了头盔,但未佩戴。事故造成鄢某颅脑严重受损,出院后持续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鄢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黄某驾驶机动车与鄢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碰撞,造成鄢某受伤,黄某应按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对鄢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损失进行赔偿。鄢某驾驶电动车未佩戴头盔造成头部严重受伤,对导致伤残一级的损害后果存在较大过错,应减轻侵权人黄某的责任,故判决黄某承担鄢某损失的75%,其余25%的损失由鄢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示
在涉及摩托车、电动车的道路交通伤亡事故中,因摩托车、电动车结构特殊,车身容易失去平衡,导致驾乘人员存在头部受伤的高风险,而佩戴头盔可以有效减少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或重伤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以来,仍然有不少电动车驾乘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将“戴头盔”变为“带头盔”,仅仅为应付交警部门检查,最终导致重伤的后果。行为人驾乘摩托车、电动车应佩戴头盔,如因未佩戴头盔加重损害后果,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四警惕违规停车“开门杀”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黄某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在青云谱区墅溪路中段的非机动车道上,停在其右侧的一辆汽车突然打开驾驶室车门,黄某不慎被撞,连人带车重重倒地,该事故导致黄某十级伤残。事后,汽车驾驶人万某告诉民警,由于自己在附近有点事需要处理,想着不会耽误很长时间,就把车停放在了非机动车道上,打开车门时也没有注意后方来车情况,这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汽车驾驶员万某对路面动态观察疏忽,开车门时未能确保安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电动车驾驶员黄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判决结果
万某在非机动车道停车打开左侧驾驶室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黄某人身损失20余万元,由万某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部分,由万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范的不仅仅是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也包括通行在道路上的所有车辆和行人,只有每个人“各行其道”,注意交通安全,才能避免更多的悲剧发生。建议机动车驾驶人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停车的地方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驾驶人从左侧开门时应先开一条缝观察路况,千万不要一把推开车门,多一个动作,少一分危险,莫让车门成为“凶器”。非机动车、行人经过车辆时减速慢行,注意保持与车辆的横向距离,防范车门突然开启。
五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应抵制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韩某驾驶小轿车行驶在青云谱北路三店新苑路段,遇胡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在机动车道内,电动自行车后座载着其好友陈某。韩某未注意行车安全距离,轿车车头与电动自行车车尾相撞,造成胡某受伤,乘客陈某九级伤残。
判决结果
胡某驾驶套牌电动自行车搭载乘客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是本案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胡某和小轿车驾驶员韩某各承担事故损失的20%、80%。胡某驾驶的是两轮电动自行车,该类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陈某作为成年人不符合搭乘条件,其搭乘行为必然增加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故对于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陈某自行承担胡某应承担责任的30%,即陈某的损失由韩某承担80%,由胡某承担14%,陈某自行承担6%。
法官提示
很多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都与电动自行车非法载人有关。电动自行车因为非法载人可能承担部分事故责任。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稳定性、安全防护性能均较差,如果违法载人超过一定重量,容易改变车辆的重心,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容易造成车身失衡、刹车失控,进而诱发交通事故。
六未放置临时停车标志被追尾也担责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昌南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辆电动车与一辆小型轿车后方相撞,轿车后保险杠被撞弯、尾灯破碎,电动车驾驶员万某因遭受猛烈撞击,受伤严重。据现场勘查分析,轿车司机涂某临时将车停靠在路边,但车后未放置临时停车标志。电动车司机万某行驶至该路段时,由于车速较快,避让不及,撞到轿车后方,万某重伤昏迷。
判决结果
电动车驾驶员万某未确保安全驾驶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涂某临时停车未放置警示标志是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万某十级伤残,人身损失、财产损失200016.87元,根据事故认定事实及责任划分情况,依法确定由涂某承担事故责任的40%。
法官提示
临时停车是指车辆在非禁止停车的路面,在驾驶员不离开车辆的情况下,靠道路右边按顺行方向作短暂停留。临时停车时需要注意:规定停车位时,不能停在标线外;人行道和车行道没有区别时,沿着道路的右侧停;有人行道时,沿着道路右侧停;不要停在禁停标志的位置。如在高速临时停车,根据情形处理:汽车因故障或遇障碍停车时,把车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道或右侧路肩上进行维修;汽车因故障突然失去动力,直接停在行车道上,要迅速开启警告灯,并在车后100m处设置警告标志,驾驶人和乘车人从车右侧下去至右侧路肩上,并用路旁应急电话通知交通管理部门用牵引车拖走故障车。
七受害人不因个人体质状况自负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雷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昌西大道卫国村二期门口进入昌西大道时,与王某驾驶直行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雷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雷某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向本院申请对王某腰椎损伤(L3椎体滑脱)伤残等级及外伤参与度进行鉴定。经依法对外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王某腰部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王某腰椎损伤(L3椎体滑落)与本次事故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事故外伤起到诱发加重作用,为轻微作用,外伤参与度建议为5-15%。
判决结果
虽然王某存在自身椎体病变,但该身体状况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介入因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均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体质因素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故保险公司主张仅赔付相关费用的15%,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保险公司应根据雷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交通事故中是否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中,虽然王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王某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产生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
八大货车拼装、改装变“大祸车”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金某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电动车行驶至某村道交叉口时,其车辆右侧与付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前部碰撞,重型货车车头因避让冲入路口外西南角低洼处,三轮电动车连同驾驶人金某被推行挤压至货车底部前端,事故造成金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付某驾驶的重型货车货厢存在加装,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技术要求。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金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付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判决结果
付某对车辆进行改装、加装的行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法律禁止性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能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对付某进行了送达,且对该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提示,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提示义务,付某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案涉车辆进行改装、加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一些驾驶人受经济利益驱使,违规对货厢进行改装,原本核载几百公斤的轻型载货汽车,在经过改装后就能拉载几吨的货物。须不知其超限超载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极易诱发交通事故,导致大货车变“大祸车”。一时的利益追逐,给家庭、给社会带来的是无尽的伤痛和悔恨,值得警示和深思。
九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大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李某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明月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龙兴大街口,遇晏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龙兴大街由东向西行驶,两者发生碰撞,造成晏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李某未报警离开事故现场,经交警通知后返回事故现场,后于当晚20时左右到红谷滩交警大队投案。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在经过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未避让右方来车、事发后离开事故现场是形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晏某在本次事故中无明显过错行为。故认定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晏某无责任。
判决结果
李某存在无证驾驶、经过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未避让右方来车以及事发后离开事故现场等交通违法行为,上述行为是形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应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可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故本案损失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保险公司可在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内另行向李某追偿;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部分,由李某承担。
法官提示
合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机动车上路。驾驶员不仅要学习驾驶技术,还要熟知并遵守交通法规,有良好的安全、文明驾驶意识,才能真正成为合格的驾驶人。无证驾驶扰乱道路交通秩序,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之于不顾,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广大驾驶人应当引以为戒,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安全规范驾驶机动车,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十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亦违法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6日21时10分左右,陈某驾驶“台铃”牌两轮电动车在南昌市高新区艾溪湖四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国防科技大厦北侧路段时,与姜某停放在北侧泊位的“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某酒后驾驶两轮自行电动车且夜间驾驶未开启车灯,未确保安全驾驶,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姜某驾驶大型客车违规停车(车身超出停车泊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因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系陈某醉酒后驾驶两轮自行电动车且夜间驾驶未开启车灯,未确保安全驾驶,次要原因系姜某驾驶大型客车违规停车(车身超出停车泊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陈某和姜某各承担事故损失的70%和30%。陈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30%,其余70%的责任,由陈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示
非机动车酒驾面临的处罚虽然比较轻,但带来的后果也可能很严重,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酒驾不仅对驾驶员本人的生命安全存在潜在危险,更为严重的是会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俗话说:“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了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不管是驾驶小汽车还是电动自行车,都要坚决杜绝酒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