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青山湖区法院一案例入选!快来看看吧!即时通讯工具群聊,是人们工作生活中,常用的沟通渠道,微信用户覆盖面广,在购物群内“晒单”已成为商家吸引顾客、推销商品的一种便捷手段。然而有些商家未经顾客同意随意“晒单”这种行为合适吗?
基本案情
原告单某在“小宝e购”微信小程序注册下单,购买商品后,被告江西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其发送链接,邀请其进入“江西小宝E购2群(250)”。同日17时16分,单某入群。
17时20分,江西某公司在该群发送单某下单截图及微信号截图。
17时22分,单某向江西某公司要求撤回图片,江西某公司未回应。
2022年6月14日,单某以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江西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青山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江西某公司未征得原告单某同意,在微信群内发送原告下单截图及微信号截图,公开了原告的个人信息,不符合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微信群所涉人员高达二百余人, 被告发送在微信群内的信息客观上已经被群内人员知悉,且有向不特定人扩散的风险。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微信群内发送原告下单截图及微信号截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遂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该道歉内容须通过法院审查)。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的渠道和方式不断拓展,网络广告的手段和形式不断翻新。比如“晒单”行为,就被经营者普遍用作推销手段。由于该行为直接涉及消费者的隐私权,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民法典》在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条件,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遵循。本案审理法院严格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和“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等四个条件,认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在朋友圈或微信群公开消费者可以识别的具体、特定的个人信息,构成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侵害,合理界定了“晒单”行为的边界,在引导经营者依法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具有指引、规范和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