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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律小讲堂丨雇佣司机出事故,谁担责?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胡恋梅  发布时间:2023-02-15 18:00:05 打印 字号: | |

 王先生最近摊上事儿啦!为了扩展公司业务,王先生雇佣了司机杨某从事货物运输,,可是,在运输的过程中,却意外发生了交通事故,为此,王先生急得焦头烂额。那么,如果受雇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那么作为雇主的王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

杨某是王某雇请的货运司机,2020年4月15日15时7分,杨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南莲路行驶至南莲路朱桥东路口右转弯时,与同时骑电动自行车右转弯的袁某碰撞,导致电动车受损、车上搭载的周某受伤。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袁某无责任。

经查,肇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薛某名下,实际管理使用人为王某,该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1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A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周某120000元。交通事故造成袁某的电动车受损,王某已直接向袁某支付车辆损失费用1400元。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杨某驾驶的车辆与周某所乘坐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其依法应对周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周某的损失由保险人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杨某系王某雇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其处于为王某提供劳务过程中,故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外的部分,由王某承担。A保险公司已按交强险责任限额赔付周某120000元,故B保险公司和王某仅对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青山湖区法院依法判决B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周某的人身损失60218元,其中直接支付周某33292.58元,返还被告王某26925.42元,王某承担周某的非医保费用损失4269.78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收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收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说法

交通安全无小事,大型货运车辆由于车身较大,驾驶员极易被盲区遮挡视线,从而引发交通事故,本案中,就是因为驾驶员未能注意视野盲区,导致悲剧发生。因此货车驾驶员在驾驶时一定要谨慎再谨慎,避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此外,看似与交通事故毫无关系的车主,却会因为与驾驶员之间的雇佣关系而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货运司机的雇主,不仅有责任经常对雇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且应当为营运车辆及时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来化解分散自己的赔偿风险。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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