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习惯把车辆当成“移动保险箱”,将一些贵重物品,随意放在车内。但这样的习惯,很可能是在给小偷们送上一笔“横财”。
案例一
2022年9月12日,黄某成来到青山湖区师大南路19号院内,从况某停放在此处的汽车内窃得金圣青花瓷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800元)、智圣出山香烟一盒(价值人民币1000元),后被门卫徐某发现并报警,黄某成由处警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而归案。案发后所窃香烟被公安机关收缴并发还况某。
青山湖区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成曾因盗窃多次受到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依法判处黄某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二
2022年9月1日0时许,邬某在青山湖区解放东路李巷村附近道路散步,挨个“拉车门”碰运气时,正巧拉开了姜某停放在此处未上锁的汽车车门,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9月21日,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青山湖区法院经审理查明,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故依法判处邬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三
2022年8月19日8时50分许,李某来到青山湖区高新南大道某酒店附近的地面停车场,使用干扰器干扰汽车上锁,窃得张某放在车内的“利群”香烟2条,“黄鹤楼”香烟1条及“四特”酒2瓶(价值人民币4346元)。同年8月31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青山湖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3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其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不法分子常用的盗窃车内财物手法
01“碰运气” 拉车门
不法分子会在一些车辆停放密集的地点,依次拉车门“碰运气”,如发现有车主未锁车门,便伺机下手。
02干扰锁车
私家车常使用电子智能车锁,不法分子伺机用电子干扰器使车主锁车失效,待车主离开后实施盗窃,这类不法分子大多选择中高档汽车下手。
03提前拉车门
车主停车后,不法分子会靠近车后门或后备箱,在车主锁门前,快速轻拉车门,让一扇车门处于开启状态,待车主离开后下手。
04故意制造事端
有些不法分子团伙作案,分工合作,安排人故意制造刮擦类车祸、骗车主下车、让车处于无锁状态,其他团伙成员则趁机拉车门作案。
青山湖区法院提醒您
● 车主外出办事时应将车辆停放在有专人看管 、有电子监控设施等安防措施严密的停车场,切忌乱停乱放。
● 切勿将汽车当成保险箱,个人的贵重物品、皮包、现金等物品不要随意放置在机动车后座或后备箱等处,以免不法分子见“财”起意。
● 养成一个良好的停车、锁车习惯,离开车时用手拉一下车门,确保车辆锁好。
● 如发生一些车辆摩擦事故,车主下车查看时,若车里无其他人,则一定要将车门锁好,以防不法分子趁机下手。
● 如果发现车内财物被盗,要立即拨打110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