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水马龙,川流不息,马路如虎口,时时刻刻危机四伏。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都应各行其道,有序通行这既是常识更是铁律。行人随意走在非机动车道如果引发了交通事故需要担责吗?
基本案情
张大爷最近觉得自己非常憋屈:“我就好好走在路上,莫名其妙被电动车撞了也就算了,还要我赔五万块钱?”
去年三月,张大爷在散步过程中不小心弄丢了自己的手机,便满心焦急地回头寻找,走着走着,就来到了非机动车道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如过江之鲫在身边穿行,一想到手机有可能找不回来了,张大爷心里更加烦躁,脚下的步子也愈加急促。突然,张大爷因大步行走而摆动的左手手臂传来一阵刺痛——一辆电动自行车正欲绕过张大爷时避让不及,与张大爷的左手臂发生碰挂,驾驶员孙某摔倒在地。见此,张大爷连忙拨打120。
次日,孙某因救治无效死亡。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无证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未注意确保安全驾驶,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某未在人行道上行走,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故认定孙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我负次要责任?凭什么呀?这路上也不止我一个行人啊!”
“孙某骑的电动车没有牌照,属于机动车,他在非机动车道骑机动车出了事故,跟我有什么关系啊?”
“我都70多岁的人了,退休金本来就不多,别叫我赔,我可赔不起啊!”
孙某家属与张某多次沟通赔偿事宜无果,特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发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紧邻,非机动车道内通行车辆较多,张某未在人行道行走,而是在非机动车道内找手机,该行为本身就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本案中,孙某驾驶轻便摩托车从张某身边经过时,正是因与其摆动的手臂发生碰挂而导致事故发生,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事故成因认定张某负次要责任,依据充分,应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张某承担事故损失的20%。
综上,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五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人车分离,各行其道,是道路上最基本的通行规则,交通安全的维护靠大家,交通安全的意识靠自己。每个交通参与者都需要绷紧交通安全这根弦,携手消除道路上“看不见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