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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以案说法,教你维权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戴龙砚 余志琪  发布时间:2023-03-15 19:12:15 打印 字号: | |

又是一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被商家拒绝退货,遇到权益受侵害经营者和生产者互相推卸责任......这些情况你遇到过吗?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该怎么办?

案例一

刘某:“我在你们网店买的巧克力味蛋白棒里吃出了一根铁丝!东西给你们寄回去了,我需要赔偿!”

客服:“哎呀,您寄来的这个包裹是空包,我们拒收了哈。”

刘某:“怎么?你们想要抵赖吗?我已经拍照留证了!”

客服:“当然不会了,这样吧,我们这边给您申请500元的赔偿款,您看......”

刘某:“我花了近六百买你们的产品,出了问题只给我退五百???我不接受!”

刘某将该网店诉至法院,并要求网络销售平台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经青山湖区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告网店同意退回原告刘某货款本金598.5元,赔偿费3401.5元,共计4000元。

案例二

孙某:“这个德国进口的维生素软糖怎么没有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啊?中文标签上也没有写清楚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诶!”

商家:“亲,这不影响食用呢~”

孙某:“我天!包装上显示这软糖里含有烟酸、维生素B6、维生素B12,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怎么敢给小孩子吃啊?!”

商家:“亲,这个应该问题不大呢~”

孙某:“问题不大?这问题大了去了!!!”

孙某将该“某某母婴”网店诉至法院。青山湖区法院认为,食品销售经营者,应保证其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销售的糖果中含有的烟酸、维生素B6、维生素B12等营养强化剂,不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GB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允许使用的添加剂范围,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青山湖区法院判决“某某母婴”网店退还原告孙某货款32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32000元。

案例三

唐某:“老板!你这个减肥药外包装上怎么什么都没有啊,这能吃吗?”

商家:“当然能吃啦!我们这个产品好评无数,想瘦就大胆吃!”

唐某:“不行,我感觉不太靠谱,我还是退了吧。”

商家:“退?我们的东西一旦售出一概不退的哈!”

因商家拒绝退款,唐某将其诉至法院。青山湖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商家退回唐某货款2500元。

案例四

吴某:你们怎么回事儿!我也是老客户了,来你们这修车,怎么能拿旧排气管当新的给我安呢?新换的右后轮毂也是旧的!

汽修:怎么会呢女士,我们当然不会做这种自砸招牌的事儿啊!

吴某:要不是我老公发现轮胎螺丝未拧紧,去修理店做安全检查,我都发现不了!人家修理店已经告诉我这个新换的配件是旧的了!

汽修:哎呀,那可能是我们维修师傅搞错了,真不好意思呀。

吴某:你们竟然以次充好、以旧充新!

吴某诉至青山湖区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同意补偿吴某人民币32612元;吴某同意将汽车送至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重新更换新的排气管。

法官说法

2023年3月15日是第41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全体消费者的共同节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2023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提振消费信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遇到不合理的问题与场景,该怎样维护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维权第一步,保存维权凭证

这些材料可以作为维权凭证:

1.购物小票、保修单、发票、纸质或电子版合同。

2.录音、录像。

3.网购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网页公证保存。

4.加盖公章的旅游行程表、计划书。

5.加盖公章的消费清单。

切记: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

保留食品消费证据应注意:

1.正规超市购买食品,注意包装明细。

2.购买食品时,养成向营业员索要购物凭证的习惯,并妥善保管。

3.若因食品问题造成人身伤害,保存好病例及医疗费用发票。

4.手机拍照录像或录音,保存证据、证人信息、证言,并且做好相关证据保全。

切记:购买食品时一定要看清食品的“三期”(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

维权第二步,运用维权渠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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