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照明不佳的路段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驾驶员往往很难准确判断前车位置极易发生追尾事故。此时,前车合格的车身反光标识在后车灯光照射下,能够远距离、清晰地反映出车的基本轮廓能够提醒后方来车驾驶员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和操作从而确保行车安全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样,如果后反光标识不符合规定也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我被追尾,也要担责???”
2021年1月7日23时许,王某驾驶重型货车沿新105国道新建区段由南昌向九江方向行驶,行驶至海昏大道路口,遇前方贾某驾驶重型货车在路口红灯起步,因贾某车辆后反光标识不清晰,王某未能及时注意到前方车辆,刹车避让不及,发生追尾碰撞,致王某当场死亡,车辆严重受损。
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夜间驾驶重型货车,未保持安全车距,致使事故发生,其行为是形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某驾驶重型货车,在后反光标识不符合规范的情况下夜间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贾某所驾驶的重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为维护自身权益,王某家属将贾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青山湖区法院。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事故中,王某驾驶车辆追尾贾某驾驶车辆,造成王某死亡。贾某因车辆反光标识不符合规定而承担次要责任,应按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对王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人身损害损失及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贾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的限额内先予赔偿。故依法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赔付原告王某家属因王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四十八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法官提醒
车身反光标识是载货汽车、挂车等车辆重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也是车辆灯光的辅助设施。利用反光标识勾勒车身轮廓,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车辆的视认性。
货车因车型大,速度慢,伴随视线不佳等条件,使得后方车辆很难对货车行驶速度做出判断。当后方快速行驶的车辆发现危险时,往往已经避让不及,极易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驾驶员夜间或在恶劣天气行驶时发现前方出现车身反光标识时,就需要及时增大车辆之间的安全间距,防止追尾事故。
青山湖区法院提醒广大客货车驾驶员为了您和他人生命安全,请务必粘贴好车身反光标识。同时确保其符合相关国标要求不遮挡、污损号牌让车身亮起来,让安全看得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