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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还钱寸步难行!青山湖区法院发出首份限制驾驶令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彭鹤龄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8:54 打印 字号: | |

驾车撞人不赔钱老赖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马甚至隐姓埋名走天涯,申请人苦申请人怒执行法官绞尽脑汁找出路。

青山湖区法院执行新举措首份《限制驾驶令》来了!

2021年9月5日,陈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湖滨东路由燕鸣岛公园方向往玉泉岛小区方向行驶至湖滨东路国泰路口后,压中心单实线往国泰路方向行驶时,与对面经机动车道驶入路口的张某霞骑行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霞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青山湖区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张某霞损失金额164710.7

元。判决生效后,陈某始终没有履行,无奈之下,张某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也无法找到陈某本人。无奈之下,案件进入终本程序。“终本”并非意味着执行终止,结案并不等于执行结束。一方面,在案件终本后法官依旧时刻关注着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希望能够找到线索以重启执行程序;另一方面,在考虑到申请人确实生活困难,为切实解决申请人的急难愁盼,法官依法将该案列入司法救助重点案件,最大限度地为申请人争取司法救助款。

2023年,根据申请人申请,案件恢复执行程序。为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出行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青山湖区法院大胆创新,发出首份《限制驾驶令》,对陈某采取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的措施。

01

什么是《限制驾驶令》

《限制驾驶令》是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将“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列入限制高消费选项,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含个人名下的小汽车和他人名下的小汽车)的惩戒措施。

02

违反《限制驾驶令》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驾驶令》,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如何解除《限制驾驶令》

只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就可以解除《限制驾驶令》,如果在限驾期间提供有效的担保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也可以解除《限制驾驶令》。

法律权威不容践踏,司法公信不容玷污。首份《限制驾驶令》是青山湖区法院执行局不断转变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手段,为打击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拒不履行义务、规避躲避执行行为的积极尝试。下一步,青山湖区法院将进一步推广该执行措施,坚决做到让“老赖”寸步难行,实实在在地把申请人的“纸上权利”兑现为“真金白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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