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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80元获刑,你一点儿都不冤!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熊桢  发布时间:2023-04-27 18:28:35 打印 字号: | |

食品、药品、保健品等“入口”的健康安全问题一直是法律严格保护的对象。

近日,有人私自售卖含有西地那非的保健品。虽仅以80元售出一盒,但潜在危害却是巨大的。青山湖区法院开庭审理该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潘某是一家成人情趣用品店的店主,自开业以来生意一直不太好,潘某有些发愁。

“哎,顾客又不多,利润也不高,你说我这可怎么办呀?”

一日,潘某在酒局上跟朋友们发牢骚,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朋友小张悄悄把潘某拉到一边:“兄弟,我朋友那里有一批效果很好的性保健品,这货利润又高,市面上需求量还大,你一上架肯定立马销售一空!”

“啊?你还有这种好东西?”

“放心好了!”

潘某只犹豫了片刻,但一想到自家店铺门可罗雀的经营状态,便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从小张提供的供货渠道进了三种性保健品放在店里售卖。

上架当天,就立马有顾客前来购买。但当天下午,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潘某经营的成人情趣用品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潘某放于店内售卖的三种性保健品共26盒,并移送检测。经鉴定,上述三种性保健品均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

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非食品成分。潘某私自贩卖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是以诉讼的方式保护公益的制度。

法院判决

青山湖区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潘某违法所得八十元,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潘某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青山湖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审理公益诉讼案件作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有力抓手,全流程规范公益诉讼起诉、受理、审理、执行等程序,切实维护好人民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为人民美好生活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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