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什么还要搭进去一部分医疗费呢?对于交通事故中受害方的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要不要赔?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8日16时20分,周某驾驶小型汽车在红谷滩区G320(长堎互通立交)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段某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及段某受伤。红谷滩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段某无责任。周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段某在江西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七十天,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用十六万元,各项损失合计三十万元。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主张,段某的医疗费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扣除10%非医保用药,该部分费用应由被告周某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对本案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所驾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故段某的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部分,由周某承担。
医疗费用损失中,某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本案证据可以证明某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特别是非医保用药、鉴定费等间接损失和案件受理费免赔的约定向投保人周某作了提示和说明。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划分标准(试行)》规定:“医疗费未超过18000元的,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不予扣除非医保用药。医疗费超过18000元的,保险公司根据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约定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可在医疗费超出18000元部分的10%范围内扣除,该扣除部分不计入商业险赔付范围,由侵权人负担。”故对于保险公司主张案涉医疗费在商业险范围内扣除10%非医保用药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某承担10%非医保费用人民币14200元[(160000元-18000元)×10%],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其余损失计285800元(300000元-14200元)。
法官说法
在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案件中,保险公司常常会依据商业保险合同约定主张非医保用药费用不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保险公司对该抗辩主张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举证证明保险合同中存在扣除非医保费用的约定,且保险合同条款已经交付投保人。该约定在保险合同中以免责条款形式存在的,保险公司还应当证明其已尽提示、明确说明义务。
对于主张扣除的非医保费用,医疗费超过18000元的,保险公司根据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约定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可在医疗费超出18000元部分的10%范围内扣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一款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