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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贷转贷”?法官提醒:不合法!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吴春梅  发布时间:2023-05-09 19:00:25 打印 字号: | |

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贷用于资金周转是时有发生的事。但有部分人碍于情面,不顾自身实际经济情况,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等方式出借他人款项,殊不知其中暗藏风险。

陈某与徐某是多年好友。陈某因经营茶叶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徐某借款。徐某拿出了自己的十万元积蓄出借给了徐某,以1%的月息出借给了陈某,希望能帮助陈某度过这一难关。但十万元资金并未给陈某的茶叶生意带来转机,惨淡的经营状况让陈某不得不再次开口向好友借钱。尽管徐某手头也并不宽裕,但他仍以自己名义在某贷款平台(贷款每天按0.045%计息)贷款4.6万元给陈某,双方约定月息2%。

最后,因生意经营不善,陈某屡次拖延还款时间。无奈之下,徐某起诉至青山湖区法院,要求陈某偿还两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共计197420元。

因双方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仅对还款金额及给付时间还存在分歧,承办法官决定开展调解:告知原告利息分段计算方式、从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的法律风险及后果,同时考虑被告偿还能力及小微企业目前面临的困境,宽延还款期限,待被告经营好转后再还款。

经法官释法析理,徐某同意减免陈某部分借款利息、借款分三期偿还,给足被告陈某回笼资金时间,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套贷转贷”有风险!

01

法律风险

作为出借人出借款项时要谨慎,应充分意识到转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其最终结果是借贷合同无效,不但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得不到支持,出借人还将可能面临自行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若不能按期还款,金融机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转贷人偿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转贷人因此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从而影响个人征信。若高利转贷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02

社会影响

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对外出借的现象,不仅违反了国家信贷管理规定,扰乱金融秩序,增加金融风险,而且背离了民间借贷互帮互助、融通资金的意义。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关系中,各方民事主体应遵守法律规定,借贷双方除需做到严格审查合同内容、注重证据留存,还应提高守法意识,自觉规范借贷行为。

亲朋好友有困难,伸出援助之手值得肯定,但应量力而行,切莫因不好意思拒绝而进行违法操作,更不能因贪图利益而套贷牟利,触碰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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