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和万事兴。”家庭和谐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既要保证家庭婚姻自由平等,又应保证作为社会基础的家庭关系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在法治轨道上扬正气、树新风,用法治力量引导社会向上向善,是人民法院的应尽之责。
近期,青山湖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由婚外情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并向出轨方发送全省首份《婚姻宣教书》,阐明婚姻中的忠诚义务,传达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相濡以沫的丈夫出轨短短几个月竟然给“小三”转账三十余万元,原配妻子气愤不已将“小三”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财产。
胡某与妻子吴某结婚快十年了,在朋友眼里,是一对颇为恩爱的夫妻。
可就在两人即将迈入“锡婚”之时,胡某认识了年轻漂亮的某珍,扑面而来的“新鲜感”冲昏了胡某的头脑,满心都是如何讨某珍的欢心,全然不顾自己已婚的身份和家中的妻子儿女。
从2022年3月到8月,短短五个月,胡某为某珍转账、购物及同居时各种生活开销多达三十余万元。
终于,吴某发现了丈夫不仅有了婚外情,还为对方挥霍了两人多年攒下的积蓄,又急又气,将某珍告上了法庭。
吴某称,2022年3月至8月期间,胡某向某珍转账23笔共计331793.52元。某珍称其也向胡某转账18笔共计193984元。
胡某在妻子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与其有婚外情的某珍,其行为违背《婚姻法》的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某珍破坏吴某婚姻家庭的行为对吴某及孩子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其取得的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耐心的释法明理,最终被告某珍同意于2023年5月8日一次性返还原告吴某70000元,该起不当得利纠纷就此解决。
法官说法
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忠诚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不能得到保护。而作为他人婚姻内的第三者,既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最后还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已婚人士应“洁身自好"切勿因一时糊涂行差踏错,断送美好姻缘:未婚人士在寻觅良人时也需擦亮眼睛,坚守道德底线,对自己的人生负责。